醫療死亡賠償標準是否有統一的規定
一、醫療死亡賠償標準是否有統一的規定?
醫療死亡賠償標準並無統一的規定,相應賠償金的計算依據是: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失費。
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户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
二、發生醫療事故以下情況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只有構成了犯罪才能有相關的定罪量刑和刑罰處罰,銷燬、隱匿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此情節成立的犯罪是醫療責任事故罪。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成立的罪名符合該情形的有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和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醫療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成立的客體是或者許可證的醫院診療人員和護理人員,其醫療過錯造成了患者身體受損的損害結果,且有因果關係。
實際上,如果患者的死亡跟院方有着直接的關係,那麼院方除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之外,相關的主要責任人是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在事後銷燬病歷,或者偽造一些相關的資料。至於説賠償標準,也希望家屬能夠實事求是的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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