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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有哪些條件,如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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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有哪些條件,如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夫妻自願結束婚姻關係,同時就離婚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之後就會正式離婚。但在這種方式下離婚的,當事人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協議離婚有哪些條件?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協議離婚有哪些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不用去法院而直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必須有三個條件:

1、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願同意離婚;

2、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3、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採用協議離婚形式,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否則,民政機關是不予辦理離婚手續的。

二、如何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打印,如閔行區和普陀區。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併提交,如徐彙區。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繫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協議離婚有哪些條件?若不滿足這些條件的話,則夫妻就不能協議離婚。此時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結束婚姻關係。當然,相比之下,協議離婚是比較簡便、快捷的離婚方式。至於此時該如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