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導致人員死亡是否賠償死亡賠償金
一、醫療事故導致人員死亡是否賠償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導致人員死亡是有死亡賠償金的。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其他賠償標準怎麼計算?
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四、醫療侵權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在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醫療機構不僅要支付死亡賠償金,還要支付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患者家屬的精神損害撫卹金,患者家屬在處理醫療事故中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也可要求院方賠償,另外,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務人員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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