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受理時間有哪些規定
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麼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病歷資料、證人證言、實物證據、封存藥物和血液製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敍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
1、一般鑑定時間的規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2、再次鑑定申請的提出時間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會在收到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再次鑑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3、鑑定時的時間限制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説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綜上所述,關於醫療事故鑑定受理時間,我們要注意,從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起10日內,我們要提交醫療鑑定所需要的材料,接下來的45日內,醫療鑑定機構會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如果我們對於鑑定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在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自己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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