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乙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醫療機構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並對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提供了參考標準。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條例》把醫療事故具體分級標準的權利授予了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即衞生部)。2007年7月31日,衞生部以第32號令的形式公佈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把三級醫療事故劃分為五個等級,即:三級甲等醫療事故、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丙等醫療事故、三級丁級醫療事故和三級戊等醫療事故。
《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各種損失,法院會根據醫療機構和患者在整個醫療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承擔一定的責任,如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並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上述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和計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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