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一、在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一)家屬提出醫療事故爭議(做好登記,家屬簽字)
向家屬作好解釋工作,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三條: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是向衞生局書面寫出醫療事故技術申請書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3、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家屬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做好申請書收到時間登記)。
1、家屬提供書面申請,並附和病人關係的有效證件。
2、自收到書面申請15日內,衞生局移交鄭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鄭州市醫學會約在55天后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
3、自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15日內,雙方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疑問,可提出再次鑑定。
(三)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衞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四)任何糾紛解決後,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衞生局(包括糾紛發生經過及處理結果、病例複印件一份)。
二、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三、醫療糾紛中醫生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衞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衞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家屬一定要把病人所有的病例保全好,因為病例是最有利的證據。如果走法律程序起訴,一定要到有管轄範圍的人民法院。對法律沒有概念的小夥伴,可以在當地找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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