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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衞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法計算賠償數額。
3、訴訟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方對患方和醫方存在醫患關係,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由患方申請醫療損害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標籤: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