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能調解解決嗎
如今,解決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在醫療糾紛當中,同樣也可以使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那麼該如何調解解決醫療糾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您做具體介紹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糾紛爭議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進行解決有字顯示,目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達70%左右。現對此分析如下:
(一)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 沒有特定的第三人蔘加。協商簡單明瞭,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後雙方再起爭端。
(二)衞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方或者雙方向衞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
(三)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範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
(四)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爭議方式外,筆者認為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包括:
(1)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
醫療機構應嘗試由當地調解委員主持協商解決糾紛爭議。
2、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製作較為規範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在醫療糾紛當中,如果採用的是調解方式來解決的話,當事人可以選擇委託第三人進行調解,也可以由衞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具體的調解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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