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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內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期內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醫療期內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4條規定,職工醫療期的計算如下:

1、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二、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關於具體數額,根據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醫療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60%至100%;

連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數額為本人工資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體計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無論何種計法,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每月病假工資都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在進行醫療期的時候,工資也是需要進行工資的發放的,前面的內容也已經提到了關於在醫療期裏面工資的發放情況。所以説如果員工在醫療期的時候,公司不願意發放工資,那麼是可以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