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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發生後怎麼解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

醫療糾紛發生後怎麼解決?

一、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當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患者及其家屬可以與醫療機構進行調解,明確是非,確定損害後果,達成賠償協議,以解決醫療糾紛

二、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實行第三方調解(行政調解、醫療事故保險、其他調解方式)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訴訟,可以説是所有醫療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對於不想通過調解解決或者對調解解決結果不滿意的醫療糾紛案件,都可以通過醫療訴訟的方式解決。

相對於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而言,醫療訴訟在程序上是最為“嚴格”的制度設計,不論當事人對糾紛的看法怎樣,法院都按照嚴格的訴訟程序一步一步的進行,對每一事實的認定,都按照法律程序質證、甄別。

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限,按時做出判決。在程序上避免了“久調不解”“久調不決”的問題,為患者及其家屬一個最終的“説法”。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序。應該説,這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協商不一定能達成共識,甚至可能久拖不決。

醫療侵權訴訟的時效以及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因此,當協商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及時採取第2或第3條途徑解決。


標籤: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