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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定程序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應當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確定具體的責任,才能有理有據的進行索賠以及賠償,從而避免一些沒有必要的爭議、糾紛等。那麼,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有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

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定程序

一、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定程序

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組織鑑定: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什麼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檢查護理治療診療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治療水平和措施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損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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