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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醫療糾紛賠償中患者家屬所要採取的措施

近幾年,頻繁發生醫療糾紛事件,對於患者或患者家屬是可以要求相關醫院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由於醫療損害賠償屬於民事糾紛,因此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就臨沂醫療糾紛賠償而言,在發生醫療事故以後,是告醫生還是告醫院會產生分歧,但只要醫院是合法的就可以起訴醫院。

臨沂醫療糾紛賠償中患者家屬所要採取的措施

一、協商解決

發生了醫療糾紛,並不一定都需要通過繁複的法律程序來確定賠償。有的時候,如果醫患雙方都實事求是、通情達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與醫院可以和平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及善後事宜。

因為協商解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所以沒有墨守成規的具體程序,比如為了明確責任是否需要啟動鑑定程序就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決定;出於方便醫院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醫患雙方也可以先共同委託有鑑定權的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等級及醫療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然後患者與醫院協商來確定賠償數額,也可以不進行鑑定而直接由醫患雙方協商賠償數額。

當然,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事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至於具體內容,雙方可以靈活掌握,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二、第三方調解

協商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促成,醫患雙方在自行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常見的是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比如在一些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中,甚至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如果醫療事故已經認定,而醫患雙方就最終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醫患雙方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即當地衞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衞生局委託有關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以及構成幾級醫療事故等,並最後依此確定賠償數額。這種有衞生局參與的調解即行政調解,這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這種解決方法藉助行政機關的努力來促成醫療事故賠償的確定,

一是第三者的參與協調有利於較為快速地解決糾紛賠償;

二是衞生行政機關以其自身的行政影響力有助於醫患雙方在一定程度上互為退讓從而促使糾紛解決,其優勢較為明顯。

三、訴訟程序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發生醫療損害賠償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尋求第三方幫助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訴訟也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處理中的可以直接選擇的程序之一。協商或調解都不是訴訟前必須經過的程序,實際中完全可以不經過協商和調解而直接進行訴訟。

在醫療事故已經造成的情況下,應該及時通過上述三種方式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若最終走了訴訟程序,請務必要清楚自己的訴訟請求,並將相關文書、文件等材料準備齊全。針對臨沂醫療糾紛賠償而言,若能通過協商調解自然最好,當然通過第三方調解也是可取之處,但在此過程中,請務必將相關文書及文件保存歸檔,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