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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的責任是什麼

一、行政責任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44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民事責任
就民事責任而言,不能依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承擔補償責任,而應適用《民法典》關於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即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數額,以人身傷害而引起的財產損失為標準,實際損失多少財產就賠償多少。
三、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6條規定了非法行醫罪的構成及刑事責任。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行醫的責任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