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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致人死亡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非法行醫致人死亡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構成非法行醫罪。按規定,造成就診人死亡的,將會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6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怎麼賠償?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侵犯生命健康權,受害人家屬可以主張死亡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

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非法行醫一般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具體行為就有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等等。而在這些情況下造成就診人損害的不同,做出的刑事處罰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