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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致死如何認定責任

非法行醫致死如何認定責任
非法行醫是指不合法地從事醫療活動,具體包括兩大類,一種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從事醫療活動;一種是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而獨立從事醫療活動,其都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主要從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追溯上進行懲處,以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即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