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醫療機構詐騙行為如何認定
醫療欺詐可以認定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醫療服務的行為。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醫療欺詐,在學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定義。但是基於現實發生案例,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總的來説,騙取醫保資金的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資金安全和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必須堅決打擊。所以,對於醫保問題要細心一些、謹慎一些就可能避免醫療保險詐騙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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