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詐騙行為?
一、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詐騙行為?
1、虛構單位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即虛假主體;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即虛假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額合同引誘詐騙;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貸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即攜款逃匿詐騙;
5、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一種以合同為掩護、手段隱蔽、情況複雜的詐騙犯罪。在所有的詐騙犯罪案件中,合同詐騙案件佔有相當高的比例,已成為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
合同詐騙罪中“合同”認定問題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性質認定,原則上應當掌握在適用中國的合同範圍。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常見的有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土地使用轉讓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發生債權關係的如合夥合同、聯營合同、承包合同等也應當在內,因為該類合同侵害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經濟秩序。
二、合同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問題是怎樣的?
“非法佔有目的”屬於主觀方面問題。從理論上講,犯罪行為實施的當時,必須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經濟合同,以欺騙手段,實施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應當是直接故意,過失和間接故意不能構成犯罪。
社會處在經濟轉型時期,一些合同當事人在沒有資金情況下,依靠以虛構事實騙得的資金進行經營,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虧損了則無法返還騙取的資金。一般被稱為“拆東牆補西牆”或“借雞下蛋”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一般都屬於事實不好確定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判決的事實都沒有確定為“借雞下蛋”,特別是對“成功勝算機會很少,毫無希望”的情況,很難確認是“借雞下蛋”的主觀心理還是合同詐騙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簽訂合同時,就有犯罪故意認定。但在事實上如果有的證據確實能確定是“借雞下蛋”的事實,應當按照民事欺詐處理。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合同詐騙行為一般情況下是比較常見的,這是屬於一種特殊的法律所規定的罪名。要想對於合同詐騙罪進行處罰的話,首先必須要構成合同詐騙罪,也需要準確的認定合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這裏都給大家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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