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欺詐騙保
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欺詐騙保怎麼處理?
定點醫藥機構發生欺詐騙保等違約行為的,一律解除服務協議,被解除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3年內不得申請醫保定點;對查實具有騙取醫保基金等違規行為的醫師,給予停止1-5年醫保結算資格的處理;對具有騙取醫保基金或倒賣藥品等違規行為的參保人,可給予暫停醫保直接結算等處理。
二、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保基金的;
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髮票的;
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
4.為不屬於醫保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的;
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6.掛名住院的;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
8.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三、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保基金的;
2.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
3.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參保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四、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將醫保基金視作“唐僧肉”而發生的欺詐騙取行為,最終損害的將是每一個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守護醫保基金安全,促進基金的有效使用,人人有責。近年來,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多為頻發,嚴重損害基金安全,損害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必須堅決予以打擊。
綜上所述,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欺詐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犯罪需要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作為定點醫療機構欺詐騙保,更應該嚴厲處罰,除了解除服務協議,暫停醫保直接結算資格外,還需要對犯罪行為主體和個人做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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