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刑拘需要多長時間?
一、賭博刑拘需要多長時間
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二、聚眾賭博怎麼處罰
賭博不一定構成犯罪。一般給予行政處罰。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但是,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犯罪。根據《刑法》303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只要有證據,公安機關就可以抓人。
三、認定聚眾賭博要注意什麼
(一)相關法律規定了20人的參賭人數,指的是不同的個人,而不是參賭人員達到20人次以上。
(二)《解釋》沒有規定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和被組織參賭人數的幅度問題,就是説,全國各地司法機關不分地區差別,應當統一適用該標準。
《解釋》第一條第四項標準針對的主要是一些旅行社、導遊、境外賭場在境內設立的代理機構等。在適用本項標準時,應注意幾點:
一是被組織人數不累計計算,必須一次組織10人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
二是這裏的“境”,指“國(邊)境”,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港、澳、台地區賭博的,也適用本項規定;
三是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是進行賭博,而不是旅遊;四是行為人必須有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行為,至於收費數額的多少,則不限制。
對於賭博行為,不是全部都要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但是有些時候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自然會對行為人作出相應的充電話費。按照《按照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規定來看,此時一般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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