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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立案標準

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盜伐林木立案標準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在林區盜伐林木材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盜伐林木材積1—2•5立方米或者幼樹50——125株。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