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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間超過退休年齡

工傷認定時間超過退休年齡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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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工傷認定

關於超過退休年齡工傷認定解答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附:山東高院意見

山東高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法律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週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3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於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附:江蘇高院的兩種不同意見 江蘇高院審委會多數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本案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理由如下:

1.應當認定當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着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工傷保障的本意是保護因工受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鑑於我國目前工傷保障範圍在逐步擴大,職工退休年齡有延長的呼聲,且農民工進城務工有老齡化的趨勢,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務工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

2.與民事賠償方式相比,工傷保障更有利於維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要求申請人走民事賠償途徑,採用的是過錯責任,保障範圍相對較窄,且申請人舉證相當困難,這不利於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工傷認定採用的是原因責任,在保障範圍、舉證責任等方面更有利於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保護因工遭受傷害的勞動者,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勞動保護的角度出發,也應當將其納入保障範圍。 3.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受理條件。受傷職工除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外,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與其他職工並無任何差異,僅僅一句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予工傷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從平等保護角度看,也應當認定符合申請條件。 江蘇高院審委會少數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本案不應進行工傷認定。理由如下:

1.因為當事人與用工單位沒有書面勞務合同工;

2.超過法定年齡的農民工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如果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認定工傷,則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應當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