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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誤工費能賠償嗎?

超過退休年齡誤工費能賠償嗎?

大家都知道,當勞動者遭遇到某種事故的時候,對身體造成損傷致使其暫時不能工作的,是要支付誤工費,用來補償受害人不能工作造成的損失。但是勞動者也會有退休的一天,這個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可是已經超過退休年齡誤工費能賠償嗎?

一、例子:

某人交通事故發生時已經年滿62週歲,屬於法定退休人員,那麼,已經享受國家法定退休待遇的人員,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是否可以向侵權方主張相應的誤工費呢?

二、律師説法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起,在法定的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首先,我們先來看有關誤工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我國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初衷是指勞動者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後就能退休,享受一定的社會保障制度。而現實狀況是,部分退休職工完全有能力勝任一些工作崗位,返聘現象比比皆是。由於國家保障體系不完備,也有許多達到退休年齡而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社會羣體出現。

從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的誤工費賠償,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誤工損失角度設計的,並不是以年齡進行限制的,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受到人身損害的情形,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社會現實需求而言,都不能以年齡為標準簡單地認定其已喪失勞動能力,而應當視其身體狀況、勞動能力狀況和繼續從事工作或者勞動情況來計算其誤工費。故對超過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或者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只要其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實際仍在從事勞動,並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誤工損失的,就應當支持其誤工請求。

三、律師認為:

在明確超過退休年齡在滿足法定條件下,可以主張誤工損失的前提下,在實際審判中,對該項訴訟請求以及證據的審核方面就應當與一般訴訟案件進行合理的區分。此時,就不能再機械的要求訴訟權利人提供社保證明、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據了,而是應當結合受害人的受害前的身體狀況、實際勞動能力、是否簽訂有勞務合同、以及勞務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收入的多少、納税證明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超過退休年齡誤工費能否賠償是要按照具體情況分析的,如果退休的勞動者仍然在進行工作,這樣發生了事故也確實會對自己的工作造成影響,這就要賠償誤工費。但是如果沒有工作,也不打算找工作的,還是不需要支付誤工費的,因為根本就不會有這方面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