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處罰包括哪些?
校園暴力行為因為網絡的發展,更頻繁地在我們面前出現,也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未成年的學生還處在塑造人生觀、世界觀的階段,對待事物可能會比較偏激,從而引發校園暴力。校園暴力的施暴者法律會給予一定的處罰,實施校園暴力處罰究竟有哪些?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校園暴力的危害
(一)厭學現象。受害者讓校園裏的暴力現象嚇怕了,因此不敢去上學,上課也不敢主動提問題,膽子更小,最後導致輟學。
(二)學習效率下降。學生每天都處於緊張的迴避、逃避、躲避狀態,學習精力分散,學習效率自然下降。
(三)學校正氣受壓抑,邪氣上升。學生不是在團結的氣氛中,比學習、比智慧,而是在霸道的環境中比拳頭、比地位,班級風氣、學校風氣無形中自然偏離了方位,邪氣不除,正氣難正。
(四)學生人格扭曲。當學生受到無端欺辱時,其他同學由於害怕報復,不敢挺身而出主持公道,正義感被泯滅。周圍都是冷漠的眼神,“打去吧,打死償命,與我何干。”同情心、團結協作精神都一剎那轉變為倚強欺弱,人際關係淡漠,相互勾結、利用,一旦被壞人利用,將極易走上犯罪道路。
(五)爆發惡性事故。由於多次受到欺辱,受害者壓力很大,等壓抑達到不能承受時,就會產生報復心理,寧肯魚死網破,鋌而走險。小者找上更多的人打擊對手,大者致人死命。這些事件的發動者,往往都是平時的受害者,由於一時的衝動,闖下了大禍。衝突中,如果雙方的社會關係、家庭勢力參與進來,將會釀成更加嚴重的後果。
二、校園暴力怎麼處罰
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為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為後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於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
從《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師法》相關規定可以看出,青少年如有犯罪行為,並非一概不負責任,這就能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定要遵守法律,否則就會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但對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諸多法律規定旨在要求教育管理者在學校管理活動中要謹防暴力行為,廣大教師也不能對學生做出暴力行為,倡導與校園暴力犯罪的行為鬥爭,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園暴力的危害極其重大,許多學生在學校遭受校園暴力,但不知道如何反抗,從而產生厭學、自卑等心理,影響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校園暴力處罰根據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接受不同的處罰,根據我國的法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僅僅靠法律約束未成年人是不現實的,在平時,家長也要做好教育工作,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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