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刑罰有哪些
一、校園暴力介紹
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合理輻射地域內的,由學生、教職員工或校外侵入人員通過語言、動作故意攻擊師生名譽、人身、損害學校和師生財產、破壞學校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
校園暴力的特徵:施暴主體呈低齡化發展態勢;施暴者大多具有羣體性,個體施暴者的行為發生率較低;施暴行為比較隱祕,多數暴力事件的起因是學生相互之間的矛盾,但如果不及時發現和制止,後果將十分嚴重;思維模式比較簡單,不考慮事件的後果,而且施暴的行為和手段通常比較粗野,容易給受害者造成極大的傷害;校園暴力多發生在學校及周邊,時間一般選擇在上學前、放學路上。
校園暴力的特點:一是施暴年齡低齡化,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不乏小學生;二是施暴主體羣體化,拉幫結派,以多欺少,屬於集體作惡;三是施暴手段非人化,情節極其惡劣,從肉 體折磨和人格侮辱進行雙重傷害;四是施暴過程網絡化,往往會傳發到新媒體上“炫耀”。五是女生成為主要施暴羣體。
二、校園暴力刑罰有哪些
這些年來,校園暴力在我國呈持續上升的趨勢。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齡年中所佔比例成倍增長,犯罪低齡化越來越突出。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社會治安,也給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帶來了不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針對這一狀況以及未成年人的特點,我國立法者在法律層面作特殊規定。
1、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①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②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第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①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③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①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②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為此我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③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三、關於校園暴力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
近年來對於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在社會和法學界引起了廣泛討論,但尚未形成共識。一部分學者認為,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過高,導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變相鼓勵了未成年人不計後果的實施某些傷害行為,應當提高刑事責任年齡下限加以規制,但也有部分學者持反對意見。
比照其他國家來看,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是屬於較高的。根據早前資料顯示,德國、日本、意大利、奧地利等國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年滿14週歲,法國為十三週歲,印度、加拿大、希臘、荷蘭、丹麥為十二週歲,香港和美國紐約州則規定為七週歲。
刑法是最嚴厲的一部法律,觸犯它的後果是剝奪自由甚至是生命。所以在刑法中,對於犯罪和刑罰有着嚴格的定義和設計,在社會管理過程中,一般只有到了最嚴重的情況時才會適用刑法來進行調整。對於未成年人來説,其犯罪成因複雜,心智尚不成熟,簡單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一定能夠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想要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還需要通過其它的法律手段來予以配合。比如加強德育教育,強化家庭、學校的管理責任,完善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完善工讀學校制度,在行政處罰方面適當降低責任年齡以及明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標準等等方面來共同配合。
四、校園暴力僅靠刑罰可以解決嗎
檢察機關要堅持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原則。對實施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懲處。
1、實踐證明,單純靠刑罰懲罰的辦法並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因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種手段,難以包治百病,社會問題還需綜合施策。
2、青春期是一個人處於極易越軌的“危機期”,期間應當通過增強預防與控制手段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負面因素,如果只強調一味打擊,會將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會對立面。
3、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比如惡性的殺人、搶劫案件,檢察機關要堅持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原則,這個原則並非否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制裁,而是強調刑罰手段的最後性與可替代性。
4、對實施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懲處。一方面不能縱容,要打擊,另外一方面,我們還要對於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無法予以刑事處罰的,要督促或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管護矯治。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對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監管。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最後,基於國情的差異,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覺得應當經過大量的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
經過上文中的學習,我們知道校園暴力僅靠刑罰在實際過程中是不能徹底解決的。但這也不意味着對於所有實施犯罪的未成年網開一面,嚴重犯罪的定會嚴懲不貸。同時,針對校園暴力的問題,學校以及家庭的教育也是至關重要、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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