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審判結果會是怎樣?
一、校園暴力審判結果會是怎樣?
結果是承擔民事責任或是刑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侵權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稱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財產不受不法侵害。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校園暴力的原因
初中和高中是校園暴力的高發階段,小學及大學偶爾也會有校園暴力的發生。導致校園暴力發生的因素有很多,如三角戀,私人恩怨和欺軟怕硬等都是釀成校園暴力的因素。校園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政府方面
教育資源的配置不合理,對防治校園暴力的責任不夠明確。
2.學校方面
忽視學生的綜合素質教育,片面的注重成績,導致學生過激。老師與學生直接的溝通不暢,沒能及時疏導產生的暴力傾向。
3.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不足,由於種種原因屬於對孩子的管理,或者孩子教育方式不當。家庭存在着暴力傾向,導致孩子形成不良習慣。
4.社會方面
現今社會暴力時間時有發生,不少青少年收到不良影響。
5.個人方面
青少年在生活和學習中產生的矛盾和壓力如果得不到及時的疏導,很可能會以偏激的方式表現出來。
三、學校要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過錯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制度以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身份關係為前提,法律對擔任監護人的範圍有明確規定。監護職責不因未成年人到學校接受教育而當然發生轉移。教育機構依法負有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如果因過錯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致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的規定,監護人將未成年學生送至學校學習,其監護職責並未轉移到學校;學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學生到校學習,自然而然地承擔起對該學生的監護職責。監護人如果想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學校,必須與學校達成明確的委託約定。沒有明確的委託約定,不能推定學校接受監護人的委託,對到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承擔起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
綜上所訴,校園暴力作為暴力行為的一種多發於我國各大校園內,其對受害人造成的身心影響是不可磨滅的,因此對於校園暴力造成的一切後果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具體審判結果依據校園暴力的具體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傷害以及年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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