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並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2、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二、法院受理哪些交通事故訴訟
1、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其他。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應予受理。
2、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作出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指定預付傷者醫療費、處理屍體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交通事故中的糾紛,其實很多時候都是圍繞後面的賠償問題展開的,作為受傷的一方,肯定想要更多的獲得賠償,但就肇事一方而已,肯定就是賠償的越少對自己就是越有利的。於是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需要先確定管轄法院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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