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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上訴訴訟費有多少

管轄權上訴訴訟費: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4)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期為十天。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管轄權上訴訴訟費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