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上訴有訴訟費嗎?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4)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期為十天;
二、管轄權上訴訴訟費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3)第十三條第(六)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如何計算?
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的同時,通常會將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一併發送被告。在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法院原本確定的開庭時間肯定要變更,但對於法院原本確定的舉證期限是否要變更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綜上,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由當事人預先交納案件受理費,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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