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主體
行政複議是我國司法體制中化解糾紛的一種制度。其主體是由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構成的。被申請人主要是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複議機關可以是原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選擇權在原告一方。
因為行政複議案件本身涉及的專業性較強,加上行政機關對業務知識的熟練,所以其實在化解糾紛上比較法院從頭查辦效率較高。另外其實申請人不僅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的,詳情可參見《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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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哪些事項不服可以不經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公安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下列行政行為,有關公民或法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法院起訴:(1)對公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如治安收容,扣押財物,限期整改火險隱患等。(3)認為公安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權的,如違法擅自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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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執行異議和複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了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而制定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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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由誰舉證
行政複議中雙方當事人均需要舉證:(1)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2、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依據。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的證據。4、關於是否濫用職權的證據。5、關於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的證據。6、對於不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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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