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機關複議主體不適格

行政複議機關複議主體不適格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複議行政機關不適格如何確定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九條    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併審查複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複議行政機關不適格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複議機關對複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