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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許可只有複議權嗎?

一、對行政許可只有複議權嗎

對行政許可只有複議權嗎?

行政許可的當事人不是隻有複議權,還有相應的訴訟權,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相應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許可是有複議權,也有訴訟權的,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作出相應的判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後,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並且對行政行為作出相應的判決。

二、行政許可的作用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對於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強經濟宏觀調控,保護併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許可也不是萬能的.在運用行政許可這一手段時,必須要考慮實施成本、管理範圍以及管理結果等因素,必須對行政許可的作用有着正確認識。行政許可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一)協調作用。協調功能是行政許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其內容包括協調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利益關係,使兩者處於相對平衡的狀態;協調行政機關內部的各種關係;協調行政管理中產生的各種糾紛。

(二)保護作用。這體現在三個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

(三)調控作用。這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行政許可進行宏觀調控。

(四)促進文化建設。

(五)推動對外貿易的發展。

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當事人有複議權,也有相應的訴訟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後,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作出選擇,可以選擇去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也可以去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請求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判決。

標籤:複議 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