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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許可申請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一、對行政許可申請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對行政許可申請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對行政許可申請複議的期限是六十日;《行政複議法》是規範行政複議行為的基本法。對行政複議的期限,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不是很複雜,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審理,最後有關機關作出決定四個步驟,具體如下:

(一)、申請

1、可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可申請的期限。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的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採取書面形式申請的主要是填寫行政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會當場記錄申請人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不必擔心。

(二)、受理

1.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會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他們會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在具體審理複議案件中,以有關機關的通知為準,按時參加複議,積極配合調查。

注意:

1、審理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審理期間可以撤回複議申請

在複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四)、決定

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機關會在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要是情況複雜的,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行政複議是屬於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才會實施的,一般在提起復議時就需要需要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超過了此時間複議機關將不會再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