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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網頁行政許可的程序有哪些情形

第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是其在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法定條件對被許可人的材料和情況進行審查的情況來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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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和不得越權的原則。超越法定職權主要有三種情況:超越法定的事項管理權;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權;超越法定的級別管理權。

第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實施行政許可,包括違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顛倒行政步驟等。

第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的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是申請人是否具備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條件,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行政機關不得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

第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基於行政許可種類繁多,事項各異,為避免列舉不全,從立法技術上考慮,列舉了四項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外,規定了一項兜底條款。當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也得由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規定,而不能由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自己説了算。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如果沒有告知當事人會有何後果,此時需要根據相關的撤銷行政許可程序來確定相關的情況,通常來説,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未告知當事人屬於程序違法,如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依法賠償。

首先,《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依法吊銷行政許可後,可能對被許可人的合法權利造成損害。根據相關的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得到相應的補償。但是,賠償範圍應以被許可人遭受的實際損害為限。但是,如果當事人被撤銷的行政許可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