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許可是可以撤銷的
一、哪些行政許可是可以撤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1、2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1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2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撤銷行政許可的提起
1、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
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時,其利害關係人通常是其行政許可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範圍、條件等要求的直接發現者。
2、行政機關依據自己的職權撤銷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後,其重要的職權就是監督檢查行政許可的實施是否合法,行政許可所要求的範圍和條件是否發生變化,以及被許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許可所要求的範圍和條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在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中,一旦發現特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即有權提起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並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在依法撤銷了行政許可後,可能會對被許可人的合法權利造成損害,此時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需要對被許可人作出相應的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應該僅限於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害。不過,要是被撤銷的行政許可,是因為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這種情況下即使有對其造成損害,也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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