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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行政徵收區別是什麼?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説,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行政許可與行政徵收區別是什麼?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7、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儘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以上就是行政許可和行政徵收的具體區別和適用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上,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對於行政許可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以避免造成矛盾和糾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