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與行政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裁決與行政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上不完全相同。
行政複議既有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 行政司法性質,又有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性質;而行政裁決主要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不具有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性質。
2、調整對象不同。
行政複議的調整對象是法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而行政裁決的調整對象是與行政管理職權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
3、基礎法 律關係不同。行政複議的基礎法律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而行政裁決 的基礎法律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
4、行為依據及權力範圍不同。
行政複議機關依據《行政複議法》賦予的權力對行政行為作出複議決定; 而行政裁決機關除依法定權限對糾紛作出裁決外,還可以主持雙方當 事人進行調解。
二、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行政裁決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辦理。治安裁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的行為。行政複議是公民解決行政爭議時主要採取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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