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訴訟主體一般是誰
一、無效婚姻的訴訟主體一般是誰
無效婚姻請求權的主體除了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外,還包括無效婚姻當事人的利害關係人,而利害關係人一般是指近親屬。
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可以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為了避免過多地干預當事人的私生活,對利害關係人的範圍要加以限制,原則上應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範圍內。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可見對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利害關係人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其他三種情形的利害關係人範圍僅限於當事人的近親屬。這裏所謂“近親屬”,是指婚姻當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所謂“基層組織”,是指婚姻當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的國家機關。
二、無效婚姻的條件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民法典》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所以只有在滿足了對應的無效婚姻的條件後,那麼才能申請婚姻無效,訴訟主體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親屬,當然在起訴的時候也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且需要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提出訴訟,否則的話有些條件雖然滿足但是過了訴訟時效的話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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