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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無效婚姻有婚姻事實嗎?

同居1.1W

一、一般無效婚姻有婚姻事實嗎?

一般無效婚姻有婚姻事實嗎?

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有些國家的法律中已經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關於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因自始無效,當事人間不發生身份關係,故所生子女視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不受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影響,仍視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1、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説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於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中國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修改後的婚姻法為了明確劃清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3、外國學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違背公益要件者,被認為對社會危害性較大,因而為無效婚姻。違背私益要件者被認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為可撤銷婚姻,從國外婚姻無效制度的立法趨勢看,自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正逐步縮小,而且總的趨勢是逐漸減少了自始無效婚姻的種類,相應擴大了可撤銷婚的範圍。外國婚姻無效制度的這種發展趨勢對中國的婚姻無效制度具有借鑑意義。

因此,認為中國《婚姻法》第十條列舉的自始無效婚姻的範圍應當縮小,僅限於兩種:即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因為重婚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婚姻法關於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人結婚,又與社會倫理道德不符,這兩種情形都嚴重違背了結婚的公益要件,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無疑屬於自始無效婚姻。

至於第十條列舉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以及“未達法定婚齡的”,我們認為這兩種情形應劃歸可撤銷婚姻的範疇。因為這兩種情形只是違背結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地違背結婚的公益要件,社會危害性較小而且如果一個人願意與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願意照顧其日常生活,我們的婚姻法為什麼要橫加干涉,非要宣告它無效呢?此外,“未達法定婚齡的”在違法結婚之後如果達到了法定婚齡,也屬於可撤銷婚姻,由婚姻當事人自行選擇,這樣更利於百姓生活的穩定以及對婚姻當事人及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更符合婚姻法作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於保護當事人民事權益的基本屬性。

中國《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即“因脅迫而結婚的”。這種提法似乎不妥,規定為“違背當事人意願的”似乎更妥當。因中國的大多數婚姻法學專家均認為“可撤銷婚姻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而成立的婚姻”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除了因脅迫之外,另外還應包括欺詐,雙方當事人的誤解以及虛假的意思表示等情況。

綜上所述,認為中國的無效婚姻應有兩類,第一類是自始無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第二類是可撤銷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2、未達法定婚齡的;3、違背當事人意願的。

一般來説,無效婚姻是因為為當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結婚事實,如近親結婚或者是因為有一些不能夠進行結婚會有相關遺傳性的疾病時所進行的相關婚姻法院都可以對其進行判決婚姻無效。但是具體的事實情況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例來進行相關的分析。

標籤:婚姻 事實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