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訴訟時效
停工留薪期工資僅屬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項目中的一種,其並不是工資,更不是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僅屬於工傷保險待遇,也屬於工資。被告因工受傷,其沒有上班是具有正當理由的,單位應當為其核發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者停工留薪期工資本身就屬於一種工資,應視為勞動報酬,因本案被告向某至今尚在原告處上班,其不存在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因此,應支持被告向某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對被告向某已經領取部分應依法予以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條第三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從本條可以看出,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等同於工資,進而等同於勞動報酬,直接決定了本案是否超過仲裁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見,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而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對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職工,在工傷醫療期的一種補償。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不在工資總額構成範圍之內。本案中,停工留薪期工資系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而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即勞動保險)中的一種,它與工資之間沒有包含或者被包含的關係,是相互獨立的,應該分別適用不同的仲裁時效規定。因此,停工留薪工資既不是工資,也不是勞動報酬,其僅是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種,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應為1年,起算點應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根據上文小編整理的 停工時的薪資的詳細資料中,對於這種情況的工薪應該已經有了詳細的瞭解,從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知道對於這種薪資的計算,是從員工受到工傷之日就開始計算,並且對於申請仲裁的有效時間是一年,所以員工對於這樣的情況,最好儘快申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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