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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工公司搬遷有賠償嗎?

勞務工公司搬遷有賠償嗎?

一、勞務工公司搬遷有賠償嗎?

勞務工公司搬遷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賠償的,《勞動法》之中並沒有公司搬遷賠償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之中規定了,搬遷的公司可能需要向職員支付補償金。如果職員的工作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那麼補償金的數額為職員一個月的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企業拆遷時,與誰簽訂拆遷協議?

1、企業面臨拆遷時,企業與房屋徵收部門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問題協商一致的,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1)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就是被拆遷人,但是會有股東選出的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人行使代表權,代表本企業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2)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會形成決議,選出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人行使代表權,代表本企業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3)合夥企業,被拆遷人應當為合夥企業。需要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對外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4)完全徹底改制的企業,應由改制企業的董事會形成決議,並委託具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的人行使有效的民事代表權,簽訂本企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5)對改制不徹底或是未能完全改制的企業,應由主管部門協調,並設立處置國有資產的領導小組負責人及原企業法定代表人共同簽訂本企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對主管部門已公告宣佈被拆遷企業停業清算解散的,應由主管部門設立的清算小組負責人簽訂本企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2、企業拆遷應補償的項目

(1)替代土地的租金價差損失。

企業的經營場地通過租賃得來,租賃合同一般是10年以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租金一般會比較低,拆遷之後重新租賃同樣的場地,必然產生租金的差價。

(2)經營損失/停業停產損失。

根據企業經營範圍和營業創收,拆遷導致企業停產停業的時間會有所不同,造成的損失也不同。

(3)地上物的損失。

地上物包括房屋、臨時建築、樹木花草、道路、機器設備等。可搬遷的,折價補償,不可搬遷的,應全部補償。損失需要專業的評估公司參與。

(4)搬遷費用。根據搬遷所需的人力物力協商確定。

(5)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麼,應當根據具體跟員工的勞動合同,結果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6)無形資產的損失。

企業長期經營形成的品牌價值確實存在,搬遷後必然造成這樣長期積累的知名度受損。目前實踐中是協商補償或者用有形損失的充足補償來彌補。

三、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關於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蔘加下審理和解決拆遷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拆遷行政訴訟的上述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員或組織,被告則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拆遷管理部門,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説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

第二,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的針對拆遷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拆遷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引起。這裏的關鍵是認為而非確實存在侵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中解決的問題,起訴時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就行了。

第四,拆遷行政訴訟不同於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之處在於“司法性”,是一種司法活動,必須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導下進行的活動。

勞務工公司搬遷有賠償嗎,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中給出了明確的解答,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勞務公司搬遷的情況之下,實際上是不存在的賠償的問題。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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