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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傷殘鑑定駁回應該如何辦理

一、行政訴訟傷殘鑑定駁回應該如何辦理

行政訴訟傷殘鑑定駁回應該如何辦理

申請複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工傷申請賠償標準主要包括如下方面:醫療費,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主要有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交通費和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康復治療費,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牡蠣、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輔助器械費,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械限額進行規定;停工留薪,即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等。

發生工傷後,應儘快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提出的話,自己也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年內)。認定為工傷後,再申請工傷等級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可委託律師索賠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我國工傷者的工傷鑑定應在一個月內,由相關的用人單位進行申請,如用人單位沒有申請的,應自行進行申請,在這類案件發生一年內進行申請。申請結束後,到我國勞動管理部門指定的工傷鑑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