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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主體不適格

法律3.09W
行政公益訴訟 主體不適格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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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體不適格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對不適格當事人的處理。但審判實踐中可按照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主體不合格的處理。原告與被告均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對他的起訴或應訴或其他訴訟行為,在經其他具備條件的當事人追認後,應當確認他的效力。

2、委託代理的處理:如果有條件的當事人委託其代為訴訟或代為撤訴的可由其代為訴訟或為代撤訴,如果不委託其代為訴訟或代為撤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原告不適格的處理:原被告不適格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不適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換、原告不更換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主體有原告、被告及主持審判的機關,如人民法院等。只有符合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才能參與訴訟過程,行使自己的權利。原告必須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並且有明確的訴訟理由。經過法院審查,發現當事人不適格的,可以駁回訴訟請求,要求重新提交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