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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責任的特徵

行政賠償責任的特徵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

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具體包括:

(1)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2)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行政職務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

(3)自願協助行政事務的人員

(二)行為要件

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行政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為。既包括行政主體本身直接做出的職務行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組織所做出的履行職務的行為。

(2)必須是在法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三)損害事實

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1)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對於某種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未發生的不確定狀態的損害,不能請求行政賠償

(2)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間接損害。

(四)因果關係,只有當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政機關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