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拘留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六十天之內,治安拘留是典型的行政處罰,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我們如果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滿的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當然申請行政複議有一個時間限制,治安拘留應當在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複議。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對治安拘留處罰不服,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處理決定,應當向派出它的區、縣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該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當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了一些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税務所、工商所等。雖説都是派出機構,但不是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更不是在哪個方面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一些市縣税務局派出的税務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徵税的職權,但對違反税收徵管法的處罰有的税務所就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明確了對公民違反治安管理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時,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因而引起了行政複議,公安派出所是複議的被申請人。
對於這些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複議案件由誰來管轄,一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門管轄,如:對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由公安分局管轄,因為公安分局對自己設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領導和監督權,進行復議管轄義不容辭;二是也可以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如:對縣税務局派出的税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可以由縣人民政府管轄。這一選擇的規定同樣體現了行政複議法的便民、公正的原則。
對於行政複議來説,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治安拘留應當在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此時我們如果是遇到不公平的案件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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