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如何請求法院調取證據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會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此其就要負責收集相關的證據,否則的話就有可能獲得不利的判決。但某些時候也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那麼打官司如何請求法院調取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打民事官司的當事人有舉證責任,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提出自己的主張,同時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但是,有些證據當事人去取得實在有困難,或者根本取不到,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遇到下列情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去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且必須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以及其他要證明的事項。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晚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具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覆。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過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是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來源和取證的情況,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取證情況。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在對上文進行了閲覽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打官司如何請求法院調取證據了吧。民事訴訟規定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通常情況下法院是不會主動收集證據的,不過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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