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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多長時間交給當事人

法律1.23W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多長時間交給當事人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多長時間交給當事人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