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二次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對行政複議不服,除《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不能再次申請複議。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有多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須滿足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通常是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有7個,只有當我們大家能符合行政複議受理的法定條件時,相關的部門才能進入受理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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