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法院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嗎?
法院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機關在被其他行政機關作為相對人管理時,如果認為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是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因為在我國,很多行政機關進行的行為不一定是行政行為,而是民事行為。行政複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複議申請被受理後,該具體行政行為暫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有待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
(2)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申請人的起訴權受到抑制
即申請人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提起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我國實行一級複議制度,即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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