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處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不服行政處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不服行政處分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流程:
1、確認執法機關已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説,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60日內,在提出複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如果超過60日,應説明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內。
3、撰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二、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怎麼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上述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行政處分不滿意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申訴的,這實際上也是屬於一種救濟的途徑,但是並不是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不能夠按照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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