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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對行政處罰不認同如何複議

公民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如下:
1、公民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第一,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第二,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第三,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

公民對行政處罰不認同如何複議